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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军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张军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被告人张军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l0月28日,被告人张军成容留张某甲、张某乙、曾某某一起在被告人张军成位于宁远县**镇**村家里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军成容留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在被告人张军成位于宁远县**镇**村家里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军成容留张某甲、曾某某一起在被告人张军成位于宁远县**镇**村家里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军成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军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位于宁远县**镇**村张军成家中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军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军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云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军成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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