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军浦,绰号大浦,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家属楼租房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9月7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1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国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饭店**房间(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1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国祥、张军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军浦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民族中学附近以15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1小包毒品海洛因。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于国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饭店对面广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2小包毒品海洛因。同日下午,张军浦与王某某约定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饭店后院以3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2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张军浦让于国祥将毒品海洛因交给王某某。同日19时许,张军浦与王某某再次约定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饭店后院进行毒品交易,于国祥按张军浦指示准备和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于国祥的右侧裤兜内依法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小包(彩票纸包装)。经准格尔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重,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为0.0967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4月13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白云商场附近将张军浦抓获,并在张军浦的背包内依法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3小包(纸质包裹)。经准格尔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重,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为0.5636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浦、于国祥单独或共同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国祥、张军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岚
检察员:刘星
附:1.被告人于国祥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被告人张军浦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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