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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军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张军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张军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军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军虎至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投案并被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同年10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军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张军虎及李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经计议,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靖江市注册成立靖江**纺织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价税合计金额3%左右的价格非法购买取得鹿邑县**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乙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份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31305102.08元,税额计人民币3575696.78元。后被告人张军虎及李某某、杨某某通过靖江**纺织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范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介绍,以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价格,向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的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615914.1元,税额计人民币4303167.0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军虎及共同犯罪人李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虎与人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科臣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张军虎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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