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9********,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5月12日补查完毕。因案件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经与杨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未获得金融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张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该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公司的产品进行推广营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在此期间,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沈阳市、青岛市等多地设立多处业务团队(团队负责人称为报单中心),采用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又在多地组织报单中心,积极吸存揽储。其中,被告人张军为获取利益,以讲解、开会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张军从中提成获利。经审计核算,**公司后台数据显示张军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9270000元,涉及人数299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张军发展的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10291200.01元,涉及人数161人。张军接受**电子打款金额为250200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张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审计报告;
4.被告人张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揽储,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检察官助理:付姚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军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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