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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自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军在任长葛市某某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发展融资和担保商业借款为由,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的方法,通过业务经理张某某(已判)、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被害人张某某、柴某某等45名不特定对象借款11260000元,截止案发已偿还借款本金906550元,支付利息460810元,下欠43人本金992264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后),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经济秩序。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军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鸿喜

2020年6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军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卷宗7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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