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冰因酒后想到当日马某某辱骂他一事,携带水果刀至铜山区**镇**村马某某家楼下,与马某某互骂并发生撕打,被告人张冰持水果刀器将马某某左臂及腹部刺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冰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冰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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