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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冰洁诈骗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冰洁,乳名“肥肥”、“大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栋**单元**户,颍上**饲料厂采购员。被告人张冰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冰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冰洁以借款为由,故意隐瞒其名下房子(**公馆**#楼2-1501室)已经出卖并过户给他人,仍以该房子作抵押并出售给被害人韩某某用于折抵借款,骗取韩某某16万元,双方签订虚假按揭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5月2日,张冰洁又以借款为由,同样约定逾期不还将该房子卖给韩某某,骗取韩某某5万元。2020年5月4日,张冰洁以向韩某某催要该房子的剩余按揭房屋贷款、办理过户手续为由,骗取韩某某12.895万元。2020年5月5日,张冰洁找其朋友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仍以催要该房子的剩余按揭房屋贷款、办理过户手续为由,骗取韩某某12.4万元。综上,张冰洁共骗取韩某某钱款46.295万元,所骗钱款被张冰洁挥霍。2020年5月21日,张冰洁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刑警队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冰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冰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冰洁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冰洁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检察官助理:杨福琳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冰洁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补充材料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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