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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冰玥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冰玥,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冰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冰玥从网络上购买微信号,并下载美女图片包装自己的微博号及微信号,发布招嫖话题,以网上卖淫的名义实施诈骗。被害人史某某看到被告人张冰玥微博上的招嫖话题及美女图片后就添加了被告人张冰玥的微信,与被告人张冰玥聊天,后被告人张冰玥利用多个微信并捏造多个虚假身份,以要嫖资、狗生病、自己生病、交房租及办理贷款等名义,分多次从被害人史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38000余元,并被其挥霍一空,其中部分款项被用于赌博。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冰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全部赃款,被害人史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冰玥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冰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冰玥(联系电话:189*******)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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