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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凌飞、汤继华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凌飞,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宿舍**号**栋**房。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1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2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汤继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本市岳阳楼区**房。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1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1999年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3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凌飞、汤继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凌飞、汤继华商定一同偷摩托车,后张凌飞携带螺丝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汤继华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汤继华到本市岳阳楼区**厂家属区寻找作案目标。张凌飞在该家属区**栋楼下见被害人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未上大锁,遂将摩托车推走,后换成汤继华推摩托车。两人将该二轮摩托车推离原停放处约80米至一偏僻处,后轮流使用螺丝起子试图启动摩托车,此时屈某某下楼四处寻找自己的摩托车,未果;后按动遥控钥匙听见摩托车发出警报声。张、汤二人见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屈某某追赶抓住汤继华并报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楼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依据汤继华提供的张凌飞住址,赶至本市岳阳楼区**居民楼内,通过张凌飞的父亲电话通知张凌飞回家,张凌飞得知公安机关在找其后主动回家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盗绿佳牌电动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经核实,该摩托车已由被害人屈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购车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凌飞、汤继华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凌飞、汤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凌飞、汤继华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凌飞、汤继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凌飞、汤继华均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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