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凡,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号付**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凡从其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镇坐公交车到达**村**超市购买菜刀一把,后携带该菜刀到达西安市钟楼地下通道,伺机寻找老弱群体进行侵害。当日9时40分许,适逢被害人熊某某(女,61岁)和其孙女被害人杨某某(女,4岁)经过时,被告人张凡随上前右手持菜刀对二人的头部和臂膀猛砍六刀,致使被害人熊某某伤情为:1.头皮撕脱伤,2.左侧颞枕部颅骨外板撕脱性骨折,3.左上臂皮肤裂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头皮裂伤伴颅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张凡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凡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状态,精神症状明显。其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作案,其法学意义(实质性)方面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张;
8.作案工具菜刀照片、指认作案工具菜刀照片;
9.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
10.户籍信息;
11.证人证言;
12.被害人陈述;
1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凡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砍伤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凡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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