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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凤国、石磊等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张凤国,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54********,满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香坊区**镇**屯菜农,住该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屯。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纪亚双,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国、石磊、纪亚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哈牡电气化平改立项目动迁过程中,该村村民被告人张凤国明知其本人在**村拥有宅基地不符合动迁条件,于2015年5月16日在暂住**镇村民申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虚构购房协议,授意其女婿时任**村村长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开具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内容为“张凤国等人在**村无宅基地、无房屋”并长期居住的虚假证明,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内容为“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代表研究同意的农村宅基地调整”的虚假证明,致使其在此次动迁中,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141,808,9.80元,此款于当日转至申某甲个人银行卡内。

 2.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哈牡电气化平改立项目动迁过程中,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6日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地类现状擅自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农作物、树木、经济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情况下,该村村民被告人石磊于2017年11月19日授意于某某为其开具日期为2017年11月19日,内容为“石磊、石某甲、王某甲、石某乙长期在石磊家居住”、“石磊、石某丙、石某丁系我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代表研究同意将我村居住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200平方米宅基地调整给石磊、石某丙、石某丁使用,土地面积不变,并同意在此宅基地上建筑住宅180平方米”的虚假证明,并于2017年11月27日与于某某妻弟张某甲(另案处理)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没有房屋使用权证,通过于某某为其开具虚假证明使本应以无照房屋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的补偿价格取得补偿款人民币155,200元,以有房屋使用权证每平方米人民币4,790元的补偿价格取得补偿款人民币1,080,783.00元,共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925,583.0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3.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哈牡电气化平改立项目动迁过程中,被告人纪亚双在该村动迁范围内有一处十年前所建的224平方米房屋,明知其户籍地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无法享受拆迁补偿,遂于2017年9月20日以本村村民王某乙的名义,在王某乙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授意于某某为其开具了“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村村民,在我村长期居住,未分配宅基地,经村委会及我村三分之二代表研究决定在我村规划宅基地范围内的五队新村305平方米作为宅基地分配给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同志使用,并允许在此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农村宅基地调整及居住证明的虚假证明,通过其虚假证明使本应以无房屋所有权证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的补偿价格,取得补偿款人民币179,200.00元,按有照房屋使用权证每平方米4,790元取得补偿款人民币958,747.20元,共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779,547.2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经侦查,被告人张凤国、石磊、纪亚双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14日、8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宅基地调整证明、于某某出具的证明、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资产评估分户报告、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搬迁验收单、搬迁验收小票、户口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卡、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向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制发的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哈尔滨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制发的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书、于某某为石磊开具的虚假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双城区**镇**村出具的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城分中心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19年9月17日)、**村出具的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向香坊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哈牡电气化平改立项目涉及征收方位内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依据说明的函》(2019年9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哈尔滨市香坊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联系会议纪要(2017年第1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17029)、哈尔滨市土地调查现状勘界图、哈牡电气化平改立项目补偿放款明细表(**村)、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工作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于某某、张某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申某甲、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孟某某、关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王某乙、靳某甲、靳某乙、徐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王某庚、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凤国、石磊、纪亚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国、石磊、纪亚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凤国、石磊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纪亚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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