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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凤宝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张凤宝,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5********汉族,高中文化,江阴**有限公司员工,住江阴市**镇**寓**幢**室。被告人张凤宝曾因赌博,于1987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1989年9月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凤宝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宝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凤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凤宝于2020年10月14日,至江阴市**镇**寓**幢**室欲向被害人曹某某借款。因上述房屋大门未关,被告人张凤宝遂进入该房屋找寻曹某某,又趁屋内无人之机,从西侧卧室衣柜、床上等处窃得黄金手链1条(销赃得款人民币30500元)、手镯1只、人民币4000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凤宝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凤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凤宝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彩娟

检察官助理:潘聪伟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凤宝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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