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凤,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伙同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已判刑)经预谋,窜至本区双屿镇丰景路180弄23号,潜入一楼出租房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对正在房间睡觉的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劫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和诺基亚手机5233型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张凤等人逃离现场,并将所得的赃款用于消费、瓜分。
经鉴定,上述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谭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凤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伙同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胁迫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附:
被告人张凤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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