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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凤红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凤红,曾用名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无锡市惠山区**美容美发店(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号)。被告人张凤红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凤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凤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凤红,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凤红酒后在无锡市梁溪区吉庆苑小区门口无故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后持砖头砸被害人马某某,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凤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凤红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凤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凤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旭姣

2020年623

附:

    1.被告人张凤红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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