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张凤行,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西侧平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凤行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碧海湾酒店北侧、中心北路9栋楼下、辽宁里小区9栋及13栋楼下、遵义里小区16栋楼下、福苑居小区1栋楼下,采用手抠提拉方式共盗取10个窨井井盖,后将上述窨井井盖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凤行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凤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行多次盗窃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兴
检察官助理:戚祎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凤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二册。
3、光盘四张。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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