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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凤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张凤齐,绰号大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凤齐驾驶租用的车牌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汽车,在成都市内搭乘方某某(已行政拘留)、刘某某(已行政拘留)二人行驶至成华区昭觉寺南路于横桥街十字路口时,被设卡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凤齐随身携带的中华牌香烟盒子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30.44克、白色红色混合晶体状物质2.7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白色混合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从方某某女士挎包内查获一包灰色泥状物质1.9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罪成分;从刘某某随身携带的男士包内查获“王老吉润喉粮铁盒”,内装一袋白色固体状物质0.74克和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0.32克,经鉴定分别检出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扣押车辆已发还租车公司。被告人张凤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3.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凤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其他光  

      盘六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具结书及

      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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