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张凯,绰号“小安徽”,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捕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区**幢**室。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于2020年6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小平,绰号“吴三”、“吴三桂”,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街**号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餐厅员工宿舍。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于2020年6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章荣,绰号“张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捕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弄**号**楼。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3月2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于2020年6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住新疆轮台县虹桥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 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吴小平、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章荣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根据被告人吴小平联系的上家和约定的价格,驱车从浙江台州出发到重庆市荣昌区从廖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2020年4月19日运输到浙江岱山,交付给被告人吴小平甲基苯丙胺3.5克,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收取被告人吴小平支付的毒资和路费共计人民币3500元;同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吴小平在自己住处将其中的甲基苯丙胺2.1克,贩卖给被告人张凯,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当晚,被告人吴小平又从贩卖给张凯的甲基苯丙胺中挑取0.7克,和张凯一起贩卖给被告人吴章荣,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 元;次日下午,被告人张凯在岱山县高亭镇必胜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金凯,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凯、吴小平、吴章荣经商量并共同出资,从浙江岱山驱车到四川成都,向廖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18克,三人均分各6克。同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凯在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小区将其中的甲基苯丙胺1. 6克贩卖给於国栋(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同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凯在岱山县高亭镇天都花园附近将甲基苯丙胺0. 6克贩卖给於国栋,非法获利人民币880元,案发后查扣被告人张凯甲基苯丙胺0.95克;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小平在吴章荣住处贩卖给唐波甲基苯丙胺0.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查扣被告人吴小平甲基苯丙胺4.43克;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章荣在住处贩卖给高亮甲基苯丙胺0.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查扣被告人吴章荣甲基苯丙胺5.4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5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吴章荣在岱山县高亭镇安澜路后街弄96号3楼其住处,每日容留被告人吴小平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 5月9日、5月12日的两个下午,被告人吴章荣在其住处,又容留唐某某、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凯在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西区30幢502室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告人吴小平、吴章荣在岱山县高亭镇安澜路后街弄96号3楼被告人吴章荣住处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岱山县公安局列为上网逃犯进行缉捕,同年6月11日在新疆库尔勒市麒麟宾馆门口被新疆塔里木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甲基苯丙胺;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凯、吴小平、吴章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共计贩卖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8.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共计贩卖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9.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章荣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章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向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张凯、吴小平、吴章荣、刘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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