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8〕544号
被告人张凯,曾用名张虎生,外号“凯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5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阳彩,外号“彩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广场**花园**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经湘潭市看守所建议,2018年9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新澎,外号“小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罪,2013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网上追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水潺,外号“高飞”,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5月16日被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贤强,外号“杨国”,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外号“子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介绍卖淫嫖娼,2014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某,外号“雷小帅”、“向总”、“老向”,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小路”,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电脑城**办事处**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外号“师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路**大厦。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小易”,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社区**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外号“小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因发放拉客招嫖小卡片,2018年3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阿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3日临时寄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6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太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13日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2018年6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外号“小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临时寄押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18年4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外号“强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长沙市宁乡县**派出所**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外号“强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7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又名邱某乙,外号“泥鳅”,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浏阳市**镇派出所**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19日被浏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8年7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阿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常德市安乡县**镇**村**,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5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外号“石姣”,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市湘潭县**期**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阿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5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欧阳彩、王新澎、向某某、刘水潺、付贤强、王某乙、颜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游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石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马某某、邱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1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大酒店)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凯和被告人欧阳彩二人共谋组织成立卖淫团伙谋利,并选择场地,招募和雇佣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卖淫人员等。该团伙现查证成员24人,有老板、经理、组长、业务员等明确分工,层级分明,并分设有技师房、业务部,自2017年11月中旬成立起至2018年3月22日被查处,以湘潭市高新区**大酒店**楼为卖淫窝点,每天以开房的形式组织卖淫,形成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组织人员情况:被告人张凯、被告人欧阳彩为团伙老板,是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张凯负责卖淫人员的招募和雇佣、团伙的日常经营、人员管理、帐务结算、工资发放、违法所得分配等;欧阳彩负责对外协调关系,每个月可支出3万元左右的公关费用,防备有关部门的查处,确保长期经营非法获利;二人约定利润六四分成,张凯得六,欧阳彩得四。场所的总经理先后由戴某某(外号“阿飞”,网上追逃)、被告人刘水潺、被告人王新澎担任,主要职责是代表张凯管理团伙日常事务,负责管理业务部、技师房及收银员,并建立内部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如业务人员不能与卖淫人员私下接触、每天每组安排一个业务员在一楼值班等。被告人游某某为楼面经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每天的开房、续房、交房费、房间里的卫生。被告人向某某为副总,主要负责调解团伙内部人员矛盾和客人因服务产生的矛盾,并积极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技师房先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和肖某某(刑拘在逃)负责管理、培训,依据卖淫人员的长相、身材、年龄、服务态度等,分别定价为700、800、900、1000、1200元等,供客人挑选时以标识牌标明价格,为客人提供全身服务、性交易等,并登记卖淫人员的交易时间、次数以对帐。该团伙日常有卖淫人员10余人,最多时有25人左右。业务部分为二个小组,组长分别为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付贤强等。付贤强一组的成员分别有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邱某甲、“阿杰”(身份待查证)等;郑某某一组的成员有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王新澎、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李某乙(外号“菲菲”,网上追逃)、“龙别”(身份待查证)、“老周”(身份待查证)等。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将男客人从**大酒店**楼带到**楼,安排好一个房间,然后通知技师房来5至8个卖淫人员供客人挑选,客人在挑选时,业务员在旁边介绍每卖淫人员的价格,如客人不满意,就会通知技师房换一批卖淫人员过来继续让客人挑选,如客人还不满意,业务员就会进行撮合,详细介绍卖淫人员的情况,尽量促成交易,协助卖淫。
被告人刘水潺加入团伙时间从场所开张之日起至2018年1月初左右,被告人王新澎加入团伙时间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22日,总经理底薪为5000元每月,场所每个卖淫人员每单生意提成20元,自己带来的卖淫人员每单生意另提成30元,同时又做业务,有业务提成。被告人游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从场所开张之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底薪2000元,同时又做业务,自己带来的卖淫人员每单有30元的提成,有业务提成,还兼管过技师房、兼职过收银员工作。被告人向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8年2月初至2018年3月15日左右,底薪4000元,场所每个卖淫人员每单提成15元,同时也通过发招嫖卡片做业务,有业务提成。被告人付贤强加入团伙时间从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至3月22日,二人分别带部分业务员,每个组每个月有300单的任务量,如完成任务,组长底薪为3000元,本组每个卖淫人员每单生意提成为20元,如没有完成任务,组长底薪取消,本组每个卖淫人员每单生意提成为10元;同时两个组长也做业务,有业务提成。被告人付贤强还带来几个卖淫人员,这几个卖淫人员的每单生意提成为30元。另外,为扩大生意门路,被告人付贤强在网络上订制了部分招嫖卡片,安排手下的业务员到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一带进行发放。被告人王某甲加入团伙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3月22日,底薪5000元,场所每个卖淫人员每单生意提成为5元,因到场所不足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查处,暂还没有拿到工资和提成。被告人王某乙、颜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石某某、马某某、邱某甲等人均为业务员,业务员只有提成,没有底薪。王某乙加入团伙时间从场所开张之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同时也叫来几个卖淫人员,每个卖淫人员每单均有30元的提成。颜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22日,同时到岳塘区、高新区一带发招嫖卡片。彭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3月22日,同时到岳塘区、高新区一带发招嫖卡片。谢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7年12月初至当月底左右,不到一个月时间,辞职回家,后于2018年3月22日又回到**大酒店进行拉客业务。吴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从2018年2月至3月22日,还兼职过收银员工作。钟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22日,同时到岳塘区、高新区一带发招嫖卡片。邱某甲加入团伙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0日左右,刚进该团伙时,为业务员,每拉一个嫖客提成为100元,工作几天后提升为业务组长,底薪为3000元每月,未拿到底薪即离职。刘某甲加入团伙时间为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3月22日。石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3月22日。马某某加入团伙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至2月23日。李某甲加入团伙时间为2018年3月初至3月22日。
2018年3月22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大酒店**楼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7对,依法行政拘留14人,查证卖淫人员共13人,查实了被告人张凯等人犯罪集团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凯、付贤强、吴某某、游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石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被告人欧阳彩、王新澎、向某某、刘水潺、王某乙、颜某某、彭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邱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二)强迫卖淫
2013年2、3月份,被告人王新澎伙同黄某甲(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付某甲(已判决)、陶某某(已判决)等人谋划寻找年轻女孩子然后利用各种手段送女孩子到东莞卖淫牟利,并商量好由程某某出钱组织此事,王某丁负责管理并将人带到东莞,李某丙负责联系东莞的酒店,被告人王新澎、黄某甲、付某甲、秦某某、陶某某负责找女孩子。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新澎伙同黄某某、李某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网吧**楼**房休息,后被告人王新澎及李某丙下楼打水,在两人打水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新澎见到被害人李某丁(女,16岁,)醉酒独自走在路上。被告人王新澎、李某丙将李某丁拉回租住的**房间找黄某甲商量,后被告人王新澎、黄某甲先后将李某丁强奸,李某丙又使用手机为李某丁拍下裸照,事后被告人王新澎等三人通过裸照威胁李某丁让其到东莞卖淫赚钱。4月7日李某丁在黄某甲不注意的情况下逃离现场。2013年4月8日晚,通过陶某某前期的调查确定李某丁在宿舍后,被告人王新澎等三人到窜至龙岗区**街道**电子厂**房找到了李某丁,并强迫李某丁到东莞卖淫,后李某丁以跳楼自杀相逼不让黄某甲等人带走。最后,被告人王新澎等三人将李某丁的室友黄某乙带走,并将其押至秦某某的住处。4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新澎在该房间内强奸了被害人黄某乙。4月9日早上,被告人王新澎等人又将黄某乙带到东莞一旅店准备强迫其进行卖淫。李某戊在黄某乙被带走后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报案,龙岗分局在侦查过程中,迫于压力,王某丙、付某甲、秦某某将黄某乙释放并让其自行回深圳。
(三)协助组织卖淫(**大酒店)
2016年下半年,方某某等人(在逃)在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站**大酒店成立卖淫团伙。在外通过招募和雇佣卖淫人员、业务员,为男客人提供有偿全身服务、性服务,约定业务员的提成为100元每单,其卖淫性质、结构、模式与**大酒店组织卖淫完全一致。被告人张凯于2017年3月开始加入该卖淫团伙,主要职责是看场子(安保),场地管理,防止有人闹事或者不给钱,一直工作至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付贤强在该卖淫团伙从事业务员,工作二十天左右。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10月5日左右加入该卖淫团伙,为业务员,还没有领到工资该场就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底左右加入该卖淫团伙,为业务员,一直工作至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于2017年7至8月份加入该团伙,主要职责是当业务员,后来当了一个月楼面经理,负责每天的开房、续房、督促打扫卫生等管理工作,一直工作至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于2017年10月后加入该团伙,共工作约10天左右的时间,主要职责是当业务员。
2017年10月14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大酒店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等物证;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丁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张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欧阳彩共谋组织卖淫,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行为;被告人王新澎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凯、刘水潺、付贤强、游某某、向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颜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钟某某、马某某、邱某甲、刘某甲、石某某、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十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澎强奸他人后迫使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澎犯强迫卖淫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张凯、王新澎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本案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凯为首的卖淫组织,是犯罪集团,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张凯、欧阳彩、王新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共同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被告人张凯、刘水潺、付贤强、游某某、向某某、郑某某、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王某乙、颜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钟某某、马某某、邱某甲、刘某甲、石某某、李某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王新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王新澎、刘水潺、付贤强、向某某、王某乙、颜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马某某、邱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彩、郑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彭某某、刘某甲、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6张。
3、随案移送物证对讲机4台、避孕套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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