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凯,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中心业务员,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凯酒后驾驶牌照为津******的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河西区泰山路与沅江道交口后沿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将沿泰山路步行的靳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靳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凯随即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13日,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凯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肺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被告人张凯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解放南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
2.死亡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凯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凯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康蕊
检察官:王 强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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