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张凯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小区**幢**室。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凯伦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号**小区**幢**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凯伦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房产证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凯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凯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凯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凯伦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凯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凯伦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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