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凯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林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凯林于2020年8月,在自己没有货源也无确切进货渠道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通过“一亩田”网络平台发布玉米售卖信息,通过微信与王某甲、蒋某某商定单价和数量后,以需先付货款后发货为由,让王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至24日向其使用的中间账户分3次转账共计人民币41000元、蒋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转账人民币6150元用于个人消费,在王某甲、蒋某某多次催促发货时以各种理由推托,后将用于和王某甲、蒋某某联系的微信号注销。
被告人张凯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扣押手机等清单、“一亩田”公司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条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王某乙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张凯林供述和辩解;
5. 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东公(网)勘[2020]210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 张凯林手机中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林通过网络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凯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凯林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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