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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凯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凯,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迎宾馆保安,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凯在驻马店市通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嘻游电竞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带着耳机上网之机,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椅靠背上的上衣口袋内的92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扒窃他人财物,金额人民币9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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