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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凯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凯,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号。2017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MOMOPARK三楼游戏厅内,被告人张凯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游戏机旁的纸袋盗走,并盗窃纸袋内的深空灰小米9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1600元)。被盗手机已销赃,实物未追回。被告人张凯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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