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张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附**号。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夏勇,绰号“三娃儿”,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区**栋**单元**号。2011年3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川,绰号“川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左慧,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科吉,绰号“青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乔思龙,曾用名“谢应龙”,绰号“龙儿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吉,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涂凯,绰号“小老表”,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楼**号。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庄勇,绰号“黑娃”,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号**栋**单元**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尹华磊,绰号“鸡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1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0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袁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木尔甲,绰号“阿木”,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8********,藏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户籍所在地:马尔康市**镇**村**组**号。2016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2月2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6日以被告人张凯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夏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陈川、张科吉、陈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左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乔思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庄勇、袁鹏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尹华磊、木尔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涂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谋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两案已由本院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同年10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凯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左慧、夏勇等人在彭州市致和镇、天彭镇等地的茶楼、小区开设流动“公司麻将”赌场。2014年,被告人张凯又先后设立以被告人陈谋为法人的茗茶坊茶楼、以被告人夏勇为法人的天然居茶楼,安排被告人夏勇、陈川、左慧在彭州市城区内大肆开设“公司麻将”赌场,并在此期间相继吸收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陈吉、涂凯、庄勇、木尔甲、袁鹏、尹华磊等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催收赌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张凯为组织者、领导者,陈川、夏勇、陈谋为骨干成员,左慧、张科吉、乔思龙、陈吉为积极参加者,庄勇、尹华磊、袁鹏、木尔甲、涂凯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张凯在组织内具有绝对权威,对于违反纪律的成员予以冷落或者开除,能够通过骨干成员实现对组织的管理,是组织者、领导者。夏勇、左慧在张凯的安排下带领张科吉和乔思龙经营天然居赌场,陈川在张凯的安排下带领陈吉、涂凯经营茗茶坊赌场。为催收赌债,夏勇、陈川还在张凯的授意下组织张科吉、乔思龙、陈吉、涂凯、庄勇、木尔甲等人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陈谋自幼与张凯相识,并在张凯的安排下带领袁鹏、尹华磊等人为张凯提供武力支持,组织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事实。
该组织在张凯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达一千余万元,大肆攫取经济利益,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张凯等人将其中部分收益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报酬、提供用车,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为其聘请律师、支付赔偿款,并通过缴纳生活费的方式补偿组织成员,从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和壮大。
该组织为壮大组织势力,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依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催收赌债或其他债务。2017年,该组织还介入彭州市“咔哇饮料”销售市场,先后通过带话、带人谈判等方式强行将“咔哇饮料”进驻到彭州市部分夜场当中。当年8月18日,该组织开枪击伤“咔哇饮料”市场竞争者肖某某,排除他人竞争。该组织的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彭州市“公司麻将”赌博行业和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使当地多名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并对彭州市“咔哇饮料”行业的经营、竞争等经营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凯安排被告人夏勇、左慧在彭州市内的写庭阁茶楼、望月亭茶楼等地开设流动“公司麻将”赌场。2014年年底至2016年期间,张凯又在彭州市天彭镇出资设立以夏勇为法人的天然居茶楼,并由夏勇、左慧带领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在该茶楼开设“公司麻将”赌场。经鉴定,上述流动及固定赌场开设期间抽头盈利额达到1158.527万元。
2.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凯在彭州市天彭镇出资设立以被告人陈谋为法人的茗茶坊茶楼,并安排被告人陈川带领被告人陈吉、涂凯在该茶楼开设“公司麻将”赌场,该赌场运营期间抽头盈利额达70余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勇为催收被害人牛某某在天然居赌场的赌债,将牛某某约至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朝中阁茶楼,并伙同被告人乔思龙、庄勇将牛某某看守至第二天晚上。后夏勇又安排庄勇、乔思龙跟随牛某某至其位于鸿运星城小区的家中进行看守。第三天,夏勇在牛某某男友给付20万元后方让牛某某离开。
2.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夏勇、乔思龙、庄勇将被害人牛某某带至彭州市昇华台商务酒店217号房间对其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牛某某被非法拘禁约64小时后,称德阳有朋友可帮其还钱。夏勇向被告人张凯汇报此情况后,张凯安排被告人陈川、庄勇等人将牛某某带至德阳,后牛某某在当地警察帮助下离开。
3.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勇将被害人夏某某带至彭州市天彭镇东南市街左岸麦田茶楼,并安排被告人乔思龙、袁鹏等人看守夏某某,逼迫其偿还赌债,非法拘禁时长约12小时。
4.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左慧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一茶楼见面,何某某后被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左慧带至彭州市昇华台宾馆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非法拘禁时长约15小时。
5.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勇安排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陈吉、尹华磊、庄勇等人在左岸麦田茶楼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何某某被非法拘禁约6小时后,趁看守人员熟睡之际翻窗逃跑。
6.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勇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彭州市花园路格林兰堡,安排被告人乔思龙、张科吉、尹华磊对何某某进行看守,并打何某某耳光,逼迫其偿还赌债,非法拘禁时长约5小时。
7.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勇安排被告人乔思龙和张科吉前往彭州市鹏城远界小区门口蹲守何某某,二人在该小区门口遇见何某某后将其带至阿里罗非咖啡馆,由被告人夏勇、尹华磊、张科吉、陈吉、乔思龙对何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在该咖啡馆打烊后又将其转移至彭州市花园路格林兰堡继续对其进行看守,非法拘禁时长约24小时。
8.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乔思龙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彭州市天彭镇茗香阁茶楼,由被告人夏勇、张科吉对何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在何某某朋友陈某某的父亲打电话给张凯说情,张凯指示夏勇后,何某某才得以离开。
9.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夏勇安排被告人张科吉到参赌人员卢某某的老公汪某某位于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东街33号的娟娟百货对被害人汪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晚上9点又将其带至天彭镇一宾馆看守至第二天早上7点。张科吉在汪某某送货途中又继续跟随其至下午,张科吉在接到夏勇指示后方才离开。
10.2015年年底,被告人夏勇安排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在天然居茶楼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张某某趁张科吉、乔思龙半夜睡着时逃跑。
11.2016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凯将被害人刘某甲约至茗茶坊茶楼,并与被告人陈谋安排被告人陈川、陈吉、木尔甲、张科吉等人先后在茗茶坊茶楼、写庭阁、牡丹云锦酒店等地非法拘禁刘某甲,逼迫其偿还赌债,非法拘禁时长约25小时。
12.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乔思龙在国色天香小区遇见被害人席某某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夏勇到现场并将席某某带至彭州市福地茶楼,由夏勇安排乔思龙对席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偿还赌债,非法拘禁时长约7小时。
1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川在被告人张凯的指示下,安排被告人庄勇、张科吉等人将被害人周某甲带至茗茶坊、彭州市跃煤小区2栋5单元601号出租屋等地进行看守,并在此期间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其偿还赌债。周某甲被非法拘禁约50天,在其父亲代为偿还部分赌债后方被释放。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川带领被告人庄勇、张科吉等人开车前往都江堰市崇义镇江安村1组砂石堆场路边,庄勇持榔头下车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川A98N58的路虎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及尾箱右边车窗玻璃被砸坏,张科吉下车后将红油漆泼到该越野车的后侧车头。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600元。
2.2015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袁鹏在被告人张凯、陈川、陈谋的默许下,指使被告人庄勇在彭州市中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龚某某车牌为川A98N58路虎牌越野车的四条轮胎刺破。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687元。
3.2016年1月19日,在被告人张凯的授意下,被告人陈川安排张科吉、乔思龙、袁鹏、庄勇到被害人龚某某位于都江堰的堆场,将其停放在此的路虎牌越野车后车玻璃砸坏,张科吉将一个附有钢珠的鞭炮丢入该车内引爆,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41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月底,被告人陈川为催收赌债,先后数次安排被告人张科吉、陈吉、庄勇、尹华磊等人,前往赌客刘某乙父亲刘某丙位于彭州市小鱼洞镇的农家乐,采取深夜丢鞭炮、摆花圈等方式滋扰该农家乐正常经营,后被害人刘某丙迫于无奈将农家乐变卖偿还刘某乙的赌债。
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凯为迫使被害人龚某某同意李某某用在永善利砂场的股权折抵债务,安排被告人陈谋、夏勇、陈川、袁鹏、乔思龙、庄勇、木尔甲、张科吉、陈吉、尹华磊等人持刀、棒到龚某某位于汶川县的永善利砂场,采取以车辆挡住磅秤及进出路口的方式阻挡砂场正常生产,经汶川县映秀派出所民警及当地民兵进行处置才离开。后张凯又多次安排他人到该砂场阻挡生产,采取强拉砂石的方式折抵债务。此外还对龚某某妻子采取威胁、守候等方式催收债务,严重影响龚某某及其家庭正常的生活。
3.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夏勇、陈谋、陈川、陈吉等人为催收周某乙的赌债,与周某乙的父亲周某丙和前往周某丙和的债务人阳某某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繁江北路180号的商铺,在未取得阳某某及守铺人阳某某之妻颜发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商铺内的机器设备以6000余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用于抵债,事后还强行抱走店铺中的台式电脑一套。
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川为催收被害人廖某某在茗茶坊的赌债,与被告人陈吉、张科吉、涂凯、庄勇、木尔甲等人到廖某某位于彭州市致和镇五里村3组9号的家门口,采取蹲守、跟踪贴靠、拉横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逼迫廖某某偿还赌债,时间长达20余天。
5.2017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为抢占“咔哇饮料”市场,被告人张凯、夏勇、陈谋安排张科吉(已判)、杨华成(已判)、陈川(已判)、乔思龙(已判)、尹桂霖(已判)、袁鹏(已判)、谢善赐(已判)驾车至彭州市天彭镇花园路天馨茶楼门口将有竞争关系的被害人肖某某所乘坐的轿车拦下,张科吉、杨华成等人持枪伙同陈川、乔思龙、尹桂霖、袁鹏等人强行将肖某某从轿车内拉出进行殴打并欲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杨华成、张科吉为威吓肖某某分别向天鸣枪,因肖某某抵抗,张科吉开枪致肖某某左大腿受伤。
二、被告人张凯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张凯与被害人邓某某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12年9月、2015年9月育有两子。在与邓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凯隐瞒其婚姻状况,又于2017年6月与被害人唐瑞鲜在彭州市金龙湾酒店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于2017年10月育有两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夏勇、陈川、陈谋、左慧、张科吉、乔思龙、陈吉、庄勇、尹华磊、袁鹏、木尔甲、涂凯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依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彭州市“公司麻将”赌博行业和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彭州市“咔哇饮料”行业的经营、竞争等经营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指挥、纵容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同时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指使他人或亲自实施非法拘禁10次、寻衅滋事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指使他人或亲自实施非法拘禁3次、故意毁坏财物3次、寻衅滋事5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指使他人或亲自实施故意毁坏财物1次、寻衅滋事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参与经营、管理,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科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9次、故意毁坏财物2次、寻衅滋事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思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0次、故意毁坏财物1次、寻衅滋事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3次、寻衅滋事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4次、故意毁坏财物3次、寻衅滋事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华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3次、寻衅滋事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次、故意毁坏财物2次、寻衅滋事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木尔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伙同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次、寻衅滋事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张凯等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凯、夏勇、陈川、左慧系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被告人张科吉、乔思龙、陈吉、涂凯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十三名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勇、尹华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永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凯、夏勇、陈川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谋、张科吉、乔思龙、陈吉、庄勇、尹华磊、袁鹏、木尔甲、涂凯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慧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拾叁份,光盘贰佰壹拾叁张;
3、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房产、车辆、手机等物品情况详见查封、冻结、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