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472号
被告人张凯,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渝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品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广告,向同学、朋友等熟人虚构自己手中有口罩、体温枪等现货,或有相应购买渠道,具备采购能力等事实,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采取先收货款与订金,后发货的方式,骗取货款。随后,被告人将货款用于个人赌博、消费或赠与他人消耗殆尽,既未将货款用于购买口罩、体温枪,也未积极联系上游卖家下单购买,向被害人隐瞒私用货款未购货的真相,谎称已经联系上家发货。因被害人未收到货物,被告人又编造发货延迟、运输途中被拦截、发货数量不足、上家未能供货等虚假事由拖延应付。在被害人索要退款时,被告人则隐瞒货款被私用挥霍的真相,谎称货款已经打给上家,上家不愿退款,或以各种虚假理由为借口,拒不退款。
被告人张凯采用上述手段,诈骗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6255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汤某某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采购防疫物品,在位于本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28号3幢15-8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以4.5元的单价,向被告人张凯购买1万个口罩,被骗450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潼南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95元的单价,向被告人张凯购买5把体温枪,被骗1950元。
2020年2月19日至3月2日,被害人吴某某为重庆旺石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防疫物品,在位于本市九龙坡区栏美路15号恒鑫名城二期1栋21-4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10元的单价,向张凯购买170把体温枪(其中70把付全款,100把付订金),被骗358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郑某某为单位采购防疫物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30元的单价,向张凯购买4把体温枪,被骗1720元。
2020年2月28日至3月3日,被害人成某某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石碛分公司采购防疫物品,在位于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6号3单元7-2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90元和400元的单价,向张凯购买55把体温枪,被诈骗21785元。
2020年3月3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潼南区泽西设计酒店203房间将被告人人张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内容及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汤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凯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微信语音视频资料、手机勘验检查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2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凯现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散页材料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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