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凯,男, 1992 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江岸区**食品商行门店店长,户籍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咀**湾**号。2016年7月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凯在位于本市江岸区**路**号的武汉市江岸区**食品商行门店任店长。该店以组织活动、宣传高息分红、投资九千算一万等方式吸引群众进行投资,并与投资者签订《团风县兴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态农业合同书》,合同约定月利率2%,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凯向4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232,800.00元,已兑付利息金额共计131,200.00元,实际损失金额共计1,101,600.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凯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报案登记表、审计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集资参与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凯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被告人张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赃较少、累犯、犯罪对象有老年人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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