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列,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门**室,住河北省燕郊市**号楼**室。2012年12月17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临时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1********,汉族,中专文化,哈尔滨市**公司总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国某某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张列出资成立了哈尔滨市**公司,被告人国某某为公司经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内勤、会计。2018年7月,张列为隐瞒财产,拒绝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与徐某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保全自己的财产。张列利用徐某某用个人银行卡给其汇公司收入的银行流水,制作一份向徐某某借款247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徐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张列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分别在虚假的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上签署本人姓名。2018年7月13日,张列将以上文书递交给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张列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室、2204室两处房产及一辆别克轿车(车牌为琼BH****),冻结了张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2019年8月9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张列上述两处房产轮候查封。案发后,张列家属已与被害单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国某某作为**公司经理,为了隐匿张列的罪证,让公司员工统一口径否认张列是公司实际经营人,并制作了一份“财产保全说明”通过微信发给了孙某某。当月27日,国某某指使公司员工徐某某、胡某某、孙某某作伪证。当月28日,侦查人员在核实张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的过程中,国某某故意做假证明隐匿张列的罪证。
2020年8月27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哈尔滨市**公司将被告人国某某抓获;当月28日,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海口火车站将被告人张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2015)萨商初字第1336号判决书、(2017)黑06民终949号判决书及案件生效证明、(2018)黑民申2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审批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报告、2018黑0103财保初144号民事卷宗、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代某某、马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列、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列、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助他人隐匿罪证,利用职务身份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列、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列、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佳贺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张列、国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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