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张刘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无业。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张刘红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日以被告人张刘红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刘红窜至成都市成华区339电视塔DC酒吧门口附近人行道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与一女子坐在人行道长凳上聊天不备之机,将王某某放在身边石凳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P30Pro型(8G+128G)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张刘红逃离现场并用所盗窃的手机号码与其朋友联系,前往成都市武侯区新雅中街。2020年8月19日凌晨6时许,民警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经工作,在成都市武侯区新雅东街将张刘红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经现场检查,该手机内所装电话卡系被害人王某某被盗手机的电话卡。经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刘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刘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刘红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刘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试听光盘二张、提讯
证一份、换押证一份;
4.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