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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刚友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刚友,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刚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刚友到其前妻朱某某位于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准备将一台TCL电视机搬走,被害人朱某某将大门从外反锁,不让张刚友将电视搬走。张刚友即翻墙跳出大门外,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后,从其所穿皮衣左边内侧衣袋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单刃尖刀将朱某某杀伤。后经张刚友打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将张刚友抓获。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单刃锐器致肝脏、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一把等;2.书证: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刚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刚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刚友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散页16页;

3.电子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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