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张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单元**号。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20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创独自一人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村,采取强行撞门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租住的房屋,将放置在屋内梳妆台上的一台炫龙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和放置在屋内床铺枕头下的一台黑色苹果4手机偷走。之后,被告人张创在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将偷得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了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创的供述和辩解;5.堪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创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公安机关补充的询问、辨认笔录各一份共计8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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