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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利平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利平,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小区**号楼**号。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10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利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8 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利平非法持有毒品从湖北省荆州市抵达北京,途径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重68.00克)、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量净重4.24克)、红色片剂10粒(经称量净重0.94克)、黄褐色粉末(经称量净重0.05克)。经鉴定,两袋白色晶体及10粒红色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73.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起获毒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利平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利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平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利平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利平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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