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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示范区**小区**栋,趁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窗入户进入的屋内,未发现屋内有现金和黄金首饰,后逃离现场。

2、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示范区**小区**栋,趁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窗入户后进入屋内,未发现屋内有现金和黄金首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102,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楼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将屋内的一箱五粮液白酒盗走,2019年12月16日,张某某到开封市**路**小学对面齐某某的店内以40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一箱五粮液白酒卖给齐某某。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趁被害人戴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楼北边卫生间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将卧室衣柜内的10000元现金和室内的一个30g左右的黄金如意摆件和一个30g左右的黄金寿桃摆件盗走,后逃离现场。当天,张某某到开封市**路**小学对面齐某某的店内以20000元左右的价格将盗窃的一个黄金如意摆件和一个黄金寿桃摆件卖给齐某某。

5、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趁被害人喻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楼北边西侧房间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将屋内的2盒利群香烟盗走,后逃离现场。

6、202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趁被害人卢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楼厨房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将卧室床头抽屉里的一把黄金钥匙盗走。之后张某某到开封市**路**小学对面齐某某的店内将盗窃的金钥匙卖给齐某某。经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钥匙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340元。

7、 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趁被害人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南边卫生间的窗户打开后进入屋内,将几瓶茅台酒、一瓶千年一品酒和一个黄金挂片盗走。之后张某某到开封市**路**小学对面齐某某的店内将盗窃的几瓶茅台酒和一个黄金挂片卖给齐某某。2020年6月10日侦查人员在齐某某的店内将被盗黄金挂片追回,经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挂片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330元。

8、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小区**栋,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盗走1块梅花表、2盒仙宝丽牌绿萃水水贴面膜、1盒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亮肤遮瑕乳、2盒克里斯汀迪奥烈焰兰金唇膏。经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块梅花手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3090元,2盒仙宝丽牌绿萃水水贴面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80元,1盒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亮肤遮瑕乳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580元,2盒克里斯汀迪奥烈焰兰金唇膏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6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珠宝入库结算单;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高某某、戴某某、喻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搜查笔录;6、指认现场笔录;7、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鉴定意见;10、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元元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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