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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利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张利,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利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堰塘湾街71号4单元楼下空地处,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牌竞速A型电动摩托车撬锁盗走。经综合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424元。

被告人张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购买凭据、检验合格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

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利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利现戒毒于重庆市合川区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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