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剑,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被告人张剑曾因扒窃,于199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曾因偷窃公私财物,于1998年2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1999年1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1999年8月19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建芳,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建芳曾因盗窃,于2001年4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建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剑、王建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张剑、王建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及同案犯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路**超市内,相互分工合作,采用由被告人王建芳及同案犯王某某上前围住被害人刘某某、不让其本人及他人发现,被告人张剑乘隙用剪刀剪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手腕上佩戴的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0348元。
被告人张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建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建芳处扣押黄金手镯1个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建芳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和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仪征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剑、王建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剑、王建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剑、王建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剑、王建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剑现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候审;被告人王建芳现在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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