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剑波、舒航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张剑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航,曾用名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复催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刚,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终催组组长、初催组组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黟县**镇***村**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剑波、舒航、胡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剑波伙同刘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其中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范某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出资并分管财务;被告人张剑波担任运营部经理,负责市场运营并管理技术部门、催收部门。该公司由被告人张剑波引入“苹果现金贷”模式,并以此推广现金贷业务。

某甲公司下设技术部、客服部、结算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其中催收部分为初催组、复催组及终催组。公司招募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金象白卡、王者白卡、小胖猪、老客户、金点点、VIP、VIP2等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招募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舒航、胡刚等多人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其中李某某、被告人舒航、胡刚分别担任初催组、复催组、终催组的组长;招募各类人员分别从事财务、结算及客服工作。至此建立了以刘某某、范某某及被告人张剑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作案模式为,通过网贷推广平台,以电话、网络链接等方式推广“苹果现金贷”业务,吸引苹果手机用户注册个人信息,后由客服人员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根据客户手机型号对应600-7000元不等的借款额度,并要求客户更换苹果手机ID账号、绑定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后方能放款。客户实际到账金额均被扣除借款额度20%-30%不等的手续费,借款周期为7天(可续期)。借款到期当日,由初催组的催收人员进行到期提醒还款,客户需要偿还虚高的借款额度金额;如客户无法偿还,则需支付续期费,可续期7天。如客户既不还款也不支付续期费,则由复催组、终催组的催收人员通过拨打客户及其亲友电话进行辱骂、群发威胁短信、锁苹果手机(抹机)等方式滋扰客户及其亲友,迫使客户及其亲友支付虚构的手续费、违约金、逾期费等。此外,该犯罪集团还采用“信用贷”模式放款,客户实际到账金额会被扣除借款额度20%-30%不等的手续费。后续的催收模式,除不包括锁机外,其余均与“苹果现金贷”相同。2018年6月,该犯罪集团成立杭州某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由该公司继续推广、经营上述网络现金贷业务。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实际放款本金1384余万元,非法收取高额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等虚构费用1152余万元,涉及被害人4300余人。其中,被告人张剑波诈骗既遂合计537余万元,涉及被害人2500余人;敲诈勒索既遂合计614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被告人舒航敲诈勒索既遂合计551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500余人。被告人胡刚诈骗既遂合计331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000余人;敲诈勒索既遂合计63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00余人。

2019年11月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北站候车室抓获被告人胡刚。同年11月12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张剑波,并从被告人张剑波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同年11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舒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业绩表、微信聊天记录、财务凭证等;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剑波、舒航、胡刚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员刘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

5.扣押、搜查、勘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剑波伙同他人纠集并组织、领导被告人舒航、胡刚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张剑波、胡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剑波、舒航、胡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航、胡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建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剑波、舒航、胡刚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十二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