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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剑翔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张剑翔,曾用名张雄荣,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居民区**苑**幢**室。2007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予以监外执行;2008年5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0月被责令社区康复;2018年3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6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2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剑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张剑翔在本市上城区**酒店门口,以5000元的价格将6克毒品K粉(氯胺酮)贩卖给章某某宋某某。

2017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张剑翔在本市下城区**广场大花坛附近,以5000元的价格将6克毒品K粉(氯胺酮)贩卖给章某某宋某某。

被告人张剑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剑翔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剑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剑翔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剑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佩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剑翔现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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