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力、施丽芬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张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丽芬,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1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海军,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20年5月2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力、施丽芬、王海军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力与方某某(另处)经常纠集被告人施丽芬、王海军与张某甲、陈某某(后两人另处)等人,在昆明市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等地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滋扰打砸、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等手段替人索要债务,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3年1月至2月间,张力、王海军等人为向杨某甲索债,到呈贡区彩龙村杨某甲家门口通过摆灵堂、喷字、打砸门窗等方式滋扰、恐吓。

2.2014年,为替张力索债,方某某等人将晋某某带至滇池边进行恐吓、殴打。同年5月23日,张力纠集方某某、施丽芬、王海军在呈贡区可乐村客堂附近对晋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对李某甲(晋某某儿子)实施殴打,后晋某某、李某甲还款22600元。2014年下半年,为替李某乙索债,方某某、施丽芬将李某丙(李某甲儿子)抱走对李某甲进行恐吓。2015年张力、方某某等人以帮李某甲向舒某某索债成功为由,要求李某甲支付4.5万元报酬,2018年7、8月间,方某某、施丽芬等人为索要该笔款项,通过打砸李某丁家中物品,强行住在家中对李某丁(李某甲父亲)进行滋扰、恐吓,后李某丁还款1.5万元。

3.2014年4月,为替尤某某、李某戊向杨某乙索债,张力、方某某纠集施丽芬、王海军等人至呈贡区下可乐村558号杨某乙家中,通过放鞭炮、使用针管(自称装有艾滋病人血液)进行恐吓、打砸毁坏财物进行滋扰,导致杨某乙父母不敢回家。方某某等人遂长期占用杨某乙家的房屋,严重影响杨某乙一家生产、生活。

4.2014年6月,为替尤某某、李某甲向李某己索债,张力、方某某纠集施丽芬、王海军,在呈贡区梅子村李某己家中通过放鞭炮、喷字、打砸物品对李某庚、杨某丙(李某己父母)进行滋扰。

5.2014年8月,为替尤某某、李某戊向李某辛索债,张力、方某某等人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邑头村对赵某甲(李某辛女儿)进行殴打、使用针管进行恐吓。2018年2月25日,方某某对担保李某辛借款的李某壬位于呈贡区上可乐村93号的房屋多处窗户进行打砸。

6.2014年11月,为替尤某某向海某甲索债,张力、方某某纠集施丽芬、王海军等人到海某甲家位于晋宁区晋城镇白沙上村130号的家中,多次通过使用针管威胁恐吓、打砸物品等手段滋扰海某甲家人。

7.2015年5、6月期间,为替尤某某向李某癸索债,方某某纠集施丽芬等人多次在李某癸家位于呈贡区爱民路16号喷字、砸玻璃,并于2015年5月9日在呈贡区龙城购物中心附近金大福珠宝店外对李某子(李某癸妻子)实施殴打,导致李某丑(李某癸父亲)、李某子等人不敢回家。后方某某、尤某某等人向李某癸家的租客李某寅收取两年租金14000元,方某某还将一楼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8.2017年6月26日,方某某、尤某某等人为向郭某某索债,对呈贡区大新册村722号郭某某家进行打砸,造成卷帘门,窗户等物品损坏。

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13年1月25曰19时许,张力为索要欠款伙同张某已(已判决)、王海军在昆明市官渡区**路金色池塘内以收走被害人杨某甲、李某卯手牌的方式,控制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1月27日17时许杨某甲、李某卯报警后,二人在民警的帮助下得以离开金色池塘。

2.2014年的一天,为替尤某某索债,方某某、施丽芬等人于当日下午17、18时许,将毕某某带至呈贡区下可乐村558号进行看守,期间方某某等人对毕某某实施殴打。直至第二日下午14时许,毕某某母亲还款2万元后,张力、方某某等人才让毕某某离开。

3.2014年的一天,为替李某甲向戚某某索债,方某某等人将戚某某带至呈贡区下可乐村558号,张力、方某某、施丽芬等人使用针管恐吓并殴打戚某某,第二天戚某某还款5000元后才得以离开。

4.2014年5月的一天16时许,为替李某乙向缪某某索债,张力指使方某某、施丽芬将缪某某从工作的呈贡区老城的一家农业银行带走,至呈贡区下可乐村558号进行看守,第二天下午18时许,缪某某还款2000元后才得以离开。

5.2016年3月30日为索要李某戊欠李某辰的欠款,李某辰伙同张力、颜某某、綦某某、李某巳、万某某在玉溪市华宁县**镇**酒店门口找到李某戊,强行将李某戊带至滇池边恐吓、殴打,后将其拘禁于昆明市官渡区大澡堂旁航源旅社内,至2016年4月16日又将其转移至呈贡区滇池星城星华湾**栋**单元**室拘禁,期间索得20万元交给了李某辰,事后张力等人获利6万元。直至2016年4月19日被其家人解救。

违法事实

1.2016年4月9日,为索要李某午欠(赵某乙)李某辰的债务,李某辰、张力等人将李某午带到昆明市官渡区大澡堂旁航源旅社四楼的一个房间内拘禁,直至次日7时李某午脱逃。

2,2015年,为替李某戊向赵某丙索债,张力指使王海军等人到呈贡区古园村找赵某丙索债,王海军对赵某丙进行殴打,后要得10000元。

四、张力个人犯罪的事实部分:

1.张力与杨某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张力编造出国讨要欠款、在澳门涉案需要保释金、律师费等借口,多次要求杨某丁向其转钱;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又编造需要手续费、保证金、罚款等理由,要求杨某丁向其转钱,杨某丁多次在呈贡区向张力转钱,张力共计骗得698032.98元。

2.2018年1月,张力与江某某在贵州省思南县签订购车合同,后张力以支付定金、发展其他客户为由,共收取江某某转款263900元。

4.2014年12月张力以租来的一辆车牌为云******的奥迪A6轿车冒充自己的车辆,在呈贡区大渔街道办事处抵押给王某某、杜某甲,骗得96000元。

5.2015年2月张力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在呈贡区大渔街道办事处抵押给王某某、杜某甲、张某丙、杜某乙借款,骗得179000元。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海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施丽芬、王海军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张力纠集施丽芬、王海军等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力、施丽芬、王海军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力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施丽芬、王海军的刑事责任。王海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恭

检察员助理:郑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力、王海军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施丽芬现住户籍地,联系方式:173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