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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力夫集资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张力夫(曾用名张懿桓,化名张家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被告人张力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力夫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张力夫与满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租赁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楼成立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招募刘某某(已判决)任财务总监,王某甲、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任业务组长、业务员,以青岛尼达尔公司的河豚毒素提取及加工项目需要资金为名,夸大公司和项目规模、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年化收益72%-90%的高息为诱饵,通过打电话、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0100 余万元。满某某及被告人张力夫等人仅将极少量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3900 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张力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收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目流水、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夏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李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力夫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东

                                   检察员:孙雪雪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力夫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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