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69号
被告人张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买毒人张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张力求购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张力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同日15时许,张力将一袋毒品(冰毒净重0.21克,麻古净重0.19克)放置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龙裕街126号门市附近的施工公告牌后面,并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张某某上述藏毒地点,后张某某在前述地点取得上述毒品。同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绿梦广场附近将张力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麻古共计净重1.27克,张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尿检结果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力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张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力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对张力用于作案的手机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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