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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力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幢**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月12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18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脱逃罪,于同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7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2月27日,被原长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多次使用手机买毒品,于2002年8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没收手机一部;因盗窃,于2002年9月3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重庆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力在重庆市长寿区寿城水岸3号门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重量为0.3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出售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张力身上查获6.91克的甲基苯丙胺和7.5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张力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4.88克,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力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张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年4月 3日

附:

1.被告人张力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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