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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勇伟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126号

被告人张勇伟,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县**司勇伟**村*组**号。2017年7月14日,曾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勇伟携带钳子和螺丝刀,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村**路8号被害人文某甲的别墅内实施盗窃,后被发现,张勇伟在逃离时留下一件外套(内有张勇伟的身份证);当日16时30分许,张勇伟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村*巷*号被害人文某乙的别墅内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的身份证、衣服等物;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乙等二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勇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勇伟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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