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5021号
被告人张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月18日因犯绑架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9年8月21日因嫖娼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4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张勇随身携带1把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青云谱洪城路正盛太古港附近时,趁被害人谌某某不备之机,强行拽得其银色金属项链1条(未估价)。随后,张勇又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立交桥时,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之机,强行拽得其黄金项链1截(价值人民币5803.20元)。之后,张勇又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新村三路时,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强行拽得其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498元)。最后,张勇又驾驶摩托车行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万达广场三号门停车场附近时,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之机,强行拽得其黄金菩萨吊坠1枚(价值人民币1368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谌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驾驶摩托车四次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669.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勇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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