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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勇抢劫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张勇,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2016年6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勇因资金紧张,携刀在本市高新区天府三街附近伺机抢劫。凌晨1时许,张勇行至天府三街富华南路口尾随被害人罗某某意欲抢劫,罗某某察觉异常后向本市高新区天府三街靠大源“欢乐颂”小区北门道路中央绿化带逃离,张勇追赶上前,用手抓住罗某某手臂,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相威胁,罗某某大声呼救,一辆越野车路过停下,罗某某上车得以脱身,张勇迅即离开现场。被害人立即报警。警察于当日10时许在本市高新区合能璞丽小区2号门处将张勇挡获,并在该小区一垃圾桶内查获其作案时所穿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意欲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张勇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十

附件:

1.被告人张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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