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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勇抢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勇谎称要见女性朋友,邀请张某甲一同来到益阳市赫山区万达广场,张勇向张某甲提出要借用其金戒指及金项链,见朋友的时候撑一下面子,张某甲同意了并将其戴在身上的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交给了张勇,张勇随即戴在了自己身上。张某甲担心自己的金项链和金戒指被张勇拿走,就一直紧跟着张勇,张勇则找借口从万达广场三号门走到一号门,后趁张某甲在打电话的时候快速溜进一号门,再从一偏门溜出万达广场。被告人张勇后将该金项链和金戒指以16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长沙市星沙一当铺。经物价认定,该金项链一条(重约28克)的市场合理价格为11900元,金戒指一个(重约16克)的市场合理价格为6800元,共计1870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勇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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