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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勇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勇,男,198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号,住该处。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凌晨在铜官区**网吧趁被害人徐某甲熟睡之机,盗走徐某甲置于桌上的一部OPPO紫色手机,被告人张勇破解该被盗手机密码后,假借被害人徐某甲名义用被盗手机向徐某甲的微信好友徐某乙珍借款人民币1000元并叫徐某乙珍转到张勇199********的微信号上,张勇骗得人民币1000元。(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0]1174号已作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勇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82.56元。

2020年11月14日中午,在铜官区**小区**栋***号网点电动车修理店,被告人张勇以试车为由,趁被害人余某某不注意,将电动车骑走。被骑走的车子是红色荣事达二手电动车。被告人张勇得手后将此车以人民币270元销赃给方某某。

2020年11月18日中午,在铜官区**小区**栋***号网点铜官区**车经营部,被告人张勇以试车为由,趁被害人梅某某不注意,将电动车骑走,被骑走的车子是皖K0****号,银灰色二手电动车,上面写着HONDA。被告人张勇得手后将此车以人民币200元销赃给夏某某。

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勇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从方某某、夏某某处追回红色荣事达、银色K0****两辆被盗电动车。(被盗手机、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梅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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