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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勇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张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张勇因犯盗窃罪,1997年12月1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2003年6月24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盗窃,2016年4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 年6月9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勇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张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勇,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勇在徐州市泉山区**诊所,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诊所内床上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盗走。

2019年6月24日12时许, 被告人张勇在徐州市泉山区**美容店, 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19年7月18日14时许, 被告人张勇在徐州市泉山区**家具店, 乘人不备,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店内床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2019年9月12日13时许, 被告人张勇在徐州市泉山区**中草药店, 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店内床上的一部深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

2019年9月14日13时许, 被告人张勇在徐州市泉山区**渔具店, 乘人不备,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内玻璃柜台内的一部金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勇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曹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勇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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