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勇,绰号“轨道”,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区**栋**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勇明知海洛因、麻古、冰毒是毒品,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2020年9月17日至22日,先后四次分别将毒品海洛因、麻古、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彭某某(均另处理)。具体犯罪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勇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博士幼儿园门口的路旁,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2、202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勇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博士幼儿园门口的路旁,将0.18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3、2020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勇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楼的楼下,将0.3克左右的冰毒和1粒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
4、2020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勇在株洲市荷塘区地产上品人家小区旁的蔚然锦和超市门口,将0.6克左右的冰毒和2粒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
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勇时,在张勇身上查获少量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和红色圆形片剂疑似毒品麻古,经称重,冰毒净重0.6克、麻古净重0.14克。
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查获的白色晶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对案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系刑满释放五年内有犯罪的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开中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勇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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