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勇道,绰号“老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现住四川省平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潜逃;于2019年8月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同年8月9日被押回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道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9年11月4 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刑)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晋江市**镇**楼后面路边的车牌号为闽******白色“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均已判刑)。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下同)121200 元。
2. 2009 年11月24 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晋江市**街道**社区**楼下的车牌号为闽*****白色“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52502 元。
3.2009年12 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路旁的车牌号为闽******“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26000 元。
4. 2009 年12 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莆田市城厢区霞**街道**商业城第二幢与第三幢之间的车牌号为闽******“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10000 元。
5.2009 年12 月6 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四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晋江市**街道**社区邮电局往旧**酒家路旁的车牌号为闽******黑色“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46448 元。
6.2009 年12 月19 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社区土地局后的车牌号为闽******“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丁、方某乙。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98659元。
7.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到晋江市**镇**新村**号门口,撬开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广本雅阁”轿车车门欲盗走该车辆,因无法发动而未能得逞。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53797元。
8、200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号门口的车牌号为闽******“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后因故障而被迫丢弃在晋江市交警大队旁。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55218元户
9. 200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南安市**镇的车牌号为闽******“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部轿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47000元。
10. 200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张勇道伙同同案人石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秦某某五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仙游县**镇**村**路旁的车牌号为闽******黑色“广本雅阁”轿车。后开往广东省惠来县销售给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该部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勇道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 14040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附:
1.被告人张勇道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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