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张勇,男性,44岁,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4********,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路**组**栋**号,原**集团**部主管、副经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该局于当日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4月24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勇利用其担任**建设有限公司**部主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接**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提供帮助,使王某某顺利获得**集团下属**建设项目,被告人张勇先后按照工程价款10%的返利,共计收受王某某所送好处费130万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勇退赃30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勇通过家属梁某某退赃100万元。
以上,被告人张勇两次共计退赃130万元,赃款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线索移送函、合同及付款凭证、劳动合同书、岗位说明书、说明书及借条、银行流水、扣押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勇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利用作为**集团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30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娜娜
检察官助理 赵远鹏
2020年6月23日
附:一、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电话号码1390851****
二、随案移送:1、卷宗两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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