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北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大余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大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北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张北江及肖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余县**酒店吃饭后一起前往**KTV唱歌。一行人离开KTV时,张北江、肖某某看到一起唱歌的女子王某某上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汽车心里不舒服,由张北江开车搭载肖某某追赶李某某驾驶的汽车并将其逼停后,张北江、肖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肖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李某某也用拳头回击肖某某,尔后肖某某伙同卢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围住,使用拳脚对李某某实施殴打,陈某某使用棒球棍击打李某某并将李某某的汽车后挡风玻璃打碎。经司法鉴定,李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维修红色别克轿车花费1860元。2020年2月3日张北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北江赔偿了李某某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北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北江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庆荣
检察官助理:罗彬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北江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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